湘水辦函〔2020〕34號
各市州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湖南省委省政府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現將疫情防控期間我省水利水電工程工期和計價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期調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工期應按照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予以順延,順延工期計算從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水利水電工程合同雙方應友好協商,合理順延工期。
二、關于費用調整
(一)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費用調整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條款,按照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合理分擔損失。
(二)疫情防控期間,水利水電工程需開工復工的,應加強防護措施,確保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關規定。因此導致的工程費用變化,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針對疫情防護措施、人工工資及材料價格變化等導致工程價款發生變化,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1.疫情防護費: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間,復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體溫檢測儀等疫情防護物資費用和防護人員工資,由承發包雙方按實簽證,進入結算并及時足額支付。
2.人工工資、材料價格:因疫情影響導致用工短缺、人工工資變化幅度較大以及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做好人工工資和建筑材料市場價格的調查,疫情防控期間完成的工程量,相應的人工費、材料費可由承發包雙方簽證確認并按實調整。
(三)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和疫情防控解除后復工的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如需趕工,由承發包雙方協商明確趕工費用的計取。
湖南省水利廳辦公室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