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水電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計價依據調整暫行辦法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工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辦法》的通知(辦水總[2016]132號),結合我省水利水電工程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作為湖南省水利廳湘水建管[2015]第130號發布的《湖南省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及系列定額等現行計價依據的補充規定。
一、費用構成
1.建筑及安裝工程費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材料補差及稅金組成,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稅金指增值稅銷項稅額,間接費增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計入企業管理費。
2.按“價稅分離”的計價規則計算建筑及安裝工程費,即直接費(含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間接費、利潤、材料補差均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并以此為基礎計算增值稅稅金。
3.設備費、獨立費用的計價規則和費用標準暫不調整。
二、編制方法與計算標準
1.基礎單價編制
(1)人工預算單價
人工預算單價與現行計《湖南省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湘水建管[2015]第130號)計算標準相同。
現行計算標準系指《湖南省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湘水建管[2015]第130號)計算標準。
(2)材料預算價格
材料原價、運雜費、運輸保險費和采購及保管費等分別按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采購及保管費,按現行計算標準乘以1.10調整系數。
主要材料基價按表1調整。
表1 主要材料基價表
材料名稱 | 單位 | 價格(元) | 材料名稱 | 單位 | 價格(元) |
鋼筋、鋼材 | t | 2560 | 汽 油 | t | 3075 |
水 泥 | t | 255 | 柴 油 | t | 2990 |
粉煤灰 | t | 170 | 炸藥 | t | 5150 |
砂石料(外購) | m3 | 70 | 商品混凝土 | m3 | 200 |
塊石、條石、 料石(外購) | m3 | 70 |
(3)施工用電、風、水價格
1)施工用電價格
電網供電價格中的基本電價應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柴油發電機供電價格中的柴油發電機組(臺)時總費用應按調整后的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計算;其他內容和標準不變。
2)施工用水、用風價格
施工用水、用風價格中的機械組(臺)時總費用應按調整后的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計算,其他內容和標準不變。
(4)施工機械使用費
按調整后的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計算。
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的折舊費除以1.17調整系數,修理及替換設備費除以1.11調整系數,安裝拆卸費不變。
(5)砂石料單價
自采砂石料單價根據料源情況、開采條件和工藝流程按相應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進行計算,不計取間接費、利潤及稅金。
外購砂石料價格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基價為70元/m3。
(6)混凝土材料單價
混凝土材料單價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項材料的數量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材料價格進行計算。
商品混凝土單價采用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基價200元/m3。
(7)未計價材料價格
建筑及安裝工程未計價材料采用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
2.其他直接費
計算標準不變。
3.間接費
按表2標準調整。
表2 間接費費率表
序號 | 工程類別 | 計算基礎 | 間 接 費 費 率(%) | |
樞紐工程 | 其他水利工程 | |||
一 | 建筑工程 | |||
1 | 土方工程 | 直接費 | 9.0 | 4.0~5.0 |
2 | 石方工程 | 直接費 | 13.0 | 6.0~8.0 |
3 | 砌石工程 | 直接費 | 13.5 | 7.0~9.0 |
4 | 混凝土澆筑工程 | 直接費 | 10.0 | 7.0~8.5 |
5 | 模板工程 | 直接費 | 8.3 | 6.0~7.0 |
6 | 鋼筋制安工程 | 直接費 | 5.0 | 4.0 .0 |
7 | 鉆孔灌漿及錨固工程 | 直接費 | 11.0 | 8.25~9.25 |
8 | 疏浚工程 | 直接費 | 6.25 | 6.25~7.25 |
9 | 其他工程 | 直接費 | 10.5 | 7.25 |
二 | 機電、金屬結構設備安裝工程 | 人工費 | 78.0 | 70.0 |
4.利潤
計算標準不變。
5.稅金
稅金指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內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稅率為11%。
6.其他
水工建筑工程細部結構指標暫不做調整。
建筑工程定額、安裝工程定額中以費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費、其他機械費費率不做調整。
以費率形式(%)表示的安裝工程定額,其人工費費率不變,材料費費率除以1.03調整系數,機械使用費費率除以1.1調整系數,裝置性材料費費率除以1.17調整系數。計算基數不變,仍為含增值稅的設備費。
三、概(估)算編制
前期工作階段編制概(估)算文件時,材料價格應采用發布的不含稅信息價格或市場調研的不含稅價格。過渡階段采用含稅價格編制概(估)算文件時,項目審批前應按本辦法調整概(估)算成果,其中材料價格可以采用將含稅價格除以調整系數的方式調整為不含稅價格,調整方法如下:
1.材料原價
(1)主要材料除以1.17調整系數,主要材料指水泥、鋼筋、鋼材、柴油、汽油、炸藥、木材、引水管道、安裝工程的電纜、軌道、母線等未計價材料以及其他占工程投資比例高的材料(指止水、土工膜、土工布、金屬網箱等)。
(2)其他次要材料除以1.03調整系數。
(3)購買的砂、石料、土料除以1.03調整系數。
(4)商品混凝土除以1.03調整系數。
2.運雜費
按原金額標準計算的運雜費除以1.07調整系數,按費率計算運雜費時費率乘以1.10調整系數。
四、其他事項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在本辦法印發之日前已批準的投資估算、概(預)算等造價文件不作調整。在本辦法印發之日后批復和未招標的項目,投資估算、概(預)算執行本辦法。